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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始于“网恋”,终于“诈骗”!警惕“甜蜜网恋”背后的“温柔陷阱”……
2025-01-07    来源: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刘若愚、曹文娜、张招娃、马嘉琪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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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案例一:马某龙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马某龙以“马某”自称,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识。马某龙在与刘某某以“谈恋爱”为由相处期间,分别以经营水产公司需要资金、母亲生病住院及病故、自己生病住院、虚构继子“黄某某”出车祸住院等为理由,在两年时间内先后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45.5万余元,后马某龙将上述钱款用于吸食毒品及个人生活消费。

  经查证,马某龙自称经营水产公司需要资金、母亲生病住院及病故、自己生病住院、虚构继子“黄某某”出车祸住院等均系子虚乌有,同时马某龙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承诺与刘某某结婚。马某龙骗取刘某某钱款均为几百元的小额转账,收到转账后随即转给下家,而其转账下家均系吸毒、贩毒人员。马某龙每天吸毒花销近1000元,远超于其个人每月收入6000元,期间给被害人出具过一张50万元欠条、房屋担保协议,中途还少量给被害人还款几百元,但均无法掩饰自己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真实意图。

  2024年7月3日,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龙犯诈骗罪依法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2月13日,平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龙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案释法】

  本案系典型的婚恋诈骗犯罪,区别于一般诈骗犯罪“一锤子买卖”的特征,本案中马某龙实施的诈骗行为具有少量多次、持续时间长的典型特征,期间马某龙为掩盖非法占有目的,顺利实施诈骗行为,又实施了出具借条、房屋担保以及少量还款等行为,此类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也多辩解为民事借贷纠纷,而非刑事诈骗行为,但从骗取资金去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是否虚构事实等方面可最终认定马某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二:赵某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赵某以给被害人王某介绍女朋友为由,使用自己注册的微信号冒充女性“赵红玲”与王某微信聊天,取得王某信任后,赵某以买车缺钱为由骗取王某4000元钱,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偿还本人外债。2024年4月3日,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认为该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骗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交付财物4000元,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考虑到赵某与被害人系前同事关系,且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数额较小,通过对赵某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赵某主动向被害人退还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认定赵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处罚,检察机关考虑到赵某实施诈骗的手段、损害后果、主观恶性,认为虽然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其行为有处罚的必要性,随即该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赵某给予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近年来,通过婚恋交友类诈骗案件高发多发现状,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与被害人建立婚恋关系,设置“温柔陷阱”骗取被害人钱财,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官在此提醒:网络交友需谨慎,切莫被花言巧语迷了心智、乱了分寸,更不要在情感迷失中产生大额金钱纠纷,以免落入甜蜜“圈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李佳君
【来源】: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网站